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与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内部设立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和出纳人员各1名,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四条 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会计账册,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记帐、算帐、结账、报帐应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因事、因病长时间离岗,应经秘书长同意,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或临时交接手续,移交经管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工作应由基金会指定人员监交。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自律原则,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国家审计部门以及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在民政部指定的网站对经过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公布。
第七条 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原则,由理事长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基金会以单价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四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3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银行帐户只供基金会使用,严禁出借帐户或转帐套现。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开展专项业务实行专款专用核算原则,严格按照协议双方规定事项办理;项目执行完毕后,编制专项业务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进行管理;借阅财务档案需要登记,财务部以外人员借阅需经秘书长同意。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经济事项,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与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内部设立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和出纳人员各1名,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四条 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会计账册,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记帐、算帐、结账、报帐应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因事、因病长时间离岗,应经秘书长同意,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或临时交接手续,移交经管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工作应由基金会指定人员监交。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自律原则,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国家审计部门以及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在民政部指定的网站对经过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公布。
第七条 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原则,由理事长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基金会以单价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四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3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银行帐户只供基金会使用,严禁出借帐户或转帐套现。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开展专项业务实行专款专用核算原则,严格按照协议双方规定事项办理;项目执行完毕后,编制专项业务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进行管理;借阅财务档案需要登记,财务部以外人员借阅需经秘书长同意。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经济事项,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