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招聘
第一条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每年根据整体业务
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产生的岗位空缺情况,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官网和招聘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条 应聘人员通过初试及复试后可入职基金会工作,进入试用期阶段;试用期经审核合格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党员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三条 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基金会因公益项目需要,向社会各界招募志愿者,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平台。
第五条 志愿者类型
(一)长期志愿者:能够长期为基金会发展提供工作的志愿者;
(二)临时志愿者:能够为基金会某个公益项目或者某项重大活动提供临时服务的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认同本基金会章程,服从本会的工作安排,
(四)具备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时间。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条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薪酬制定采取公平性与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制定。
第八条 薪酬支付时间,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员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顺延1-3天。
第九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与解除终止
第十条 基金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的,除受聘人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二)受聘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且没有本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聘用合同的。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式二份,由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并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被聘用的专职员工,必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与本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 。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需由受聘人员本人提前三十日(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经批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妥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情形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基金会或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拟解聘和终止聘用人员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基金会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需向拟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时支付,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0年12月 1日开始施行。
第一条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每年根据整体业务
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产生的岗位空缺情况,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官网和招聘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条 应聘人员通过初试及复试后可入职基金会工作,进入试用期阶段;试用期经审核合格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党员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三条 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基金会因公益项目需要,向社会各界招募志愿者,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平台。
第五条 志愿者类型
(一)长期志愿者:能够长期为基金会发展提供工作的志愿者;
(二)临时志愿者:能够为基金会某个公益项目或者某项重大活动提供临时服务的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认同本基金会章程,服从本会的工作安排,
(四)具备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时间。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条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薪酬制定采取公平性与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制定。
第八条 薪酬支付时间,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员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顺延1-3天。
第九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与解除终止
第十条 基金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的,除受聘人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二)受聘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且没有本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聘用合同的。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式二份,由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并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被聘用的专职员工,必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与本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 。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需由受聘人员本人提前三十日(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经批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妥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情形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基金会或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拟解聘和终止聘用人员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基金会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需向拟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时支付,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0年12月 1日开始施行。